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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与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驿民初字第3585号
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新创业管桩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3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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