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28执保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与海海河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125号裁定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全金额为200万元)提供担保。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执保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