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8执1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4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鲁172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16400元及利息,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通知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一次网络查询、2020年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提起第二次网络查询,对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鲁1728执11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779.78元,该款项已被领取。2019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提起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于2019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其邻居调查均不知其现在的经济状况信息。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鲁1728执111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依照法律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967620.22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967620.22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