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民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上海路与海河路交叉路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