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91民初222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2年6月19日至2023年2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4935.76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双倍差额18640.7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468.7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64293.36元6、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罚款2000元;7、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绩效工资249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6月19日入职被告处,现任职生产副总经理,年薪20万。被告单方恶意将原告由生产副总调岗至售后工作,月薪资变更为每月3000元,且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违法对原告罚款。同时,被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未按劳动法规定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现经原告多次协商,要求被告更正违法行为,但被告一直拒绝更正。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恶意强制调岗、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按照法律规定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菏劳人仲案字(2023)第K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菏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日以被告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不是市属或者中央和省属驻菏企业,该劳动争议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为由,作出菏劳人仲案字(2023)第K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仲裁程序是实体审理,而非程序性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故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即使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者提起的仲裁申请无管辖权,应按照上述规定,应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并未规定劳动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受理,而是审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是否管辖权的,针对有无管辖权,采取不同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系法定程序,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劳动争议案件均需经劳动仲裁,仲裁前置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均不得违反。因本案尚未在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完成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