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山东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91民初3293号 申请人:***,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人:***,女,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菏泽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科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40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