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炬长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8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久鸿,女,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主任药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延彬,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炬长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乐,女,汉族,北京天炬长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国文,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游本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斌,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久鸿、北京天炬长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崇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久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9元、上诉人北京天炬长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春香
审 判 员 沈 放
审 判 员 贾 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向 玗
法 官 助 理 张思齐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