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皋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如皋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82民初577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皋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女,1991年1月1日生,系公司法务。 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