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清申3号
申请人: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洋口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陈淑珍。
第三人: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洋口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口港开发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洋口港开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洋口港开发公司,第三人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
1.被申请人洋口港开发公司于1996年10月23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股东为***(持股比例56%)、如***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和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公司经营范围为海水动植物养殖、水产品收购、冷藏、销售;畜牧养殖、加工、销售;物业管理;滩涂旅游、百货纺针织品、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建筑材料、机械、机电设备批发、零售;装潢施工、货运、仓储、中餐、打字、传真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2.2001年9月14日,南通市如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东工商案字【2001】第350号《处罚决定书》,以洋口港开发公司自1999年上半年以来自行停业至今为由,吊销了洋口港开发公司营业执照。
3.2022年4月2日,申请人**公司向第三人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商定自行成立公司清算组的函》,第三人北京通天地经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予回复。被申请人洋口港开发公司至今未能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洋口港开发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是如东县北渔商业街1号,登记机关为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洋口港开发公司于2001年9月14日经南通市如东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洋口港开发公司逾期未能成立。申请人**公司作为洋口港开发公司股东,其向本院申请对洋口港开发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如***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洋口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