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12执3599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16F-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关于申请执行人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812民初1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012212.89元及利息(以3012212.8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70元,减半收取16635元,由被告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宏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6295元,扣除诉讼费16635元、执行费35971.01元,其余993688.99元发放给申请人。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亦未取得实际效果。根据查封、冻结相关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截止2026年7月22日届满。到期需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三、经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市本级范围内查询,被执行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樾上花苑项目没有没签约房源。
四、本院前往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安路西侧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财产线索。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本院执行人员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
本案执行标的3357100.7元,本次执行到位993688.99元,本案应收取执行费35971.01元,已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采取了相应的冻结、查封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苏0812民初1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