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无锡市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010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无锡市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西昌路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