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010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无锡市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西昌路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