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0671号
申请人:北京大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1幢三层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大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启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冻结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9429.3元的申请。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欣天燃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农商银行良乡支行账户××内存款589429.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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