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4737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告*****),男,1958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西里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