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4678号 原告:***,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述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系迎风街道***社区居委会推荐。 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杏花西里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盛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