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202财保16号
申请人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魏兴元、齐孟卓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2019年4月15日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4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申请人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8月2日,申请人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魏兴元、齐孟卓就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对申请人出具《担保书》。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被申请人魏兴元、齐孟卓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后提交我院,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间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支取、转让、抵押、质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康
法官助理 古树勇
书 记 员 唐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