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11财保116号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方一九五六(北京)品牌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331103.71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号为ABEJ090Z0120Q000353U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方一九五六(北京)品牌创意策划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331103.71元。
保全费1088元,申请人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会颖
书记员 卢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