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79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石尚苗木种植中心与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井秀、第三人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王保调解,原告北京石尚苗木种植中心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井秀、第三人窦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石尚苗木种植中心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新利
书 记 员 刘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