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叶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4223民初168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法定代表人: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女,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叶某某,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叶某某电信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称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