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5601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XXXXXXX3组11号,身份证号码:610125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XXXXXXXX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6991D。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XXXXXXXXX5号楼2单元XXX,身份证号码:610125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XXXXXXXXXXXX8排8号,身份证号码:610113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XXX。
住所地:西安市XXXXXX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89P。
负责人:何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XXXXXX5号楼2单元XXX,身份证号码:610125XXXX********,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西安X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1985C。
法定代表人:郭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中国X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第三人西安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闫鹍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