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内2921民初1437号
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住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结算款65176.59元及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74041.8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被原、被告签订了“某某光缆抢修工程”协议,由原告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了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65176.59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自愿协商确认,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拖欠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7075.01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前向原告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将承担自2016年1月26日至2026年3月19日止的利息,利息以47075.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并且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内蒙古阿拉善盟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