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19民初1800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负责人: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罗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案件审理期间经本院组织调解达成一致,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