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305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305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166元,被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一、202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5年2月19日、2025年2025年8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徐州市××大道××楼××室不动产【产权证号:苏(2022)贾汪区不动产权第00×××553号】,该不动产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置。本案对该不动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向首封案件承办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5年8月6日起至2028年8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艾力绅牌汽车(车牌号:苏C×××**),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期限届满2027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2025年8月,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财产标的为71000.00元,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305民初6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