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广某公司与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民辖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广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4民初40362号之一民事裁定,河北广某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4民初40362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事实及案由认定错误,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只有一个,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以一个法律关系使用两个案由起诉,并诉称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广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无据。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根据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的发挥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虽然包括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个案由,但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提出除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所主张的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质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或者说,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至多也就是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后果。本案应当以主要法律关系即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由作为确定全案管辖权的依据,本案不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交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二、本案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既不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河北广某公司上诉称: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错误认定本案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本案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第三级案由,在该案由项下包含诸如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28项四级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由此可知,应在第四级案由中没有符合的情况才应适用第三级案由。在本案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认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四级案由均无法与本案对应,但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在未经审理情况下即将本案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并归为第四级案由,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定主张其享有本案管辖权,系擅自扩张管辖范围的情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退一万步讲,本案即使侵权,其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均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且取证行为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完成,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不享有管辖权。涉案节目的播出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广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应限于信号覆盖区域,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侵权结果系因节目在河北省范围内提供播放服务导致,且取证行为亦是通过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完成,与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并无直接关联。河北广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均与河北广某公司所在地有密切联系,本案应由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民事案件立案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可根据原告诉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个案案由。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请、事由及提交的相关起诉证据,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损害结果均直接发生在网络环境中,涉案被侵权人某科技(长沙)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即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岳麓区、望城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100万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某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河北广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