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汪某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3民初395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负责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受理后,委托忠县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忠县人民法院白石人民法庭调解室调解,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