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20585号
申请人:某混凝土公司。
被申请人:某城建公司。
被申请人:某建工公司。
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城建公司、某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在1875452.5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城建公司、某建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875452.50元限额内的资金。
保全费XXX元,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