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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材公司与某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6民初16995号 申请人:某某建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公司。 申请人某某建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某某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某某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限额4838983.36元。申请人提供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38983.3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