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巨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财保74号 申请人:宿州市巨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葛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8308310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常桥东路8号院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5127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汴河西路三十处对面金年华大厦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UPWC59P。 负责人:***。 申请人宿州市巨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5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巨一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