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3852号之二
原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4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立案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取的201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