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京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3663号之一 原告:安徽京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浙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淮海大道京商商贸城K区UQ栋305-3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京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京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京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京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1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138元,由原告安徽京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