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7732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励某,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某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某,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某,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拱墅区某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