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802民初4809号
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负责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9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4)浙0802民诉前调8170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09890.4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6173.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签订《建筑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将柯城区市区存量资产改造及业务用房工程项目总承包(EPC)项目范围内的室内办公网络布线,电话布线、小型会议室布线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入场进行施工。2018年7月20日,该项目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最终工程价款为1909890.47元。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剩余工程款609890.47元经过多次催讨迟迟未付,故原告就上述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工程款609890.47元及逾期利息126173.3元,共计736063.77元;若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则需加付违约金50000元并同时赔偿诉讼费损失7286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572元,减半收取7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6元,由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调解协议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