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以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3838南京以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盱眙县黄花塘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3838号
原告:南京以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科创路******。
法定代表人:高明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皓天,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黄花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盱眙县,住所地盱眙县黄花塘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登华,男,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利,盱眙县旧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京以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县黄花塘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以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以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以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计2909元,由原告南京以琳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智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