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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京0102执86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桑某,董事长。 张某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2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185083万元及标的可计算利息的部分。 在执行过程中:1.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案申请执行书中“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事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冻结截止期限至2026年9月14日。 5.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X、XXX的机动车,查封截止期限至2027年8月25日。本院查封的机动车未能实际控制,故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市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的不动产,查封截止期限至2028年8月20日。 7.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本案尚有12.185083万元及可计算利息的部分未执行到位。 8.所有的冻结、查封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如果要求继续冻结、查封,须于到期日前6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继续冻结、查封,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9.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