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4368号
申请执行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2017)京02民终2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908213.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44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908213.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4475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辛集市第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华盟兴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