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怡苑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建德市怡苑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大洋镇新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214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怡苑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桥南(白沙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建德市大洋镇新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新源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德市大洋镇里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里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村书记。 原告***与被告建德市怡苑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大洋镇新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第三人建德市大洋镇里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解决,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