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京0117民初5173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40万元(包含10%质保金);2.请求法院判令某村委会支付利息损失(其中216万元工程款的利息,以2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24万元质保金的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每年按照4.35%的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及理由:2018年6月22日,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某村室外采暖管线及给水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名称:某村敬老院外锅炉房至小区25#楼室外管线工,工程地点: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开工日期:2018年7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25日;承包方式:工程一次性包死,不出现任何洽商;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为:2400000元(贰佰肆拾万圆整),竣工后付90%,余下10%作为保证金。工程竣工后某村委会未支付工程款。2020年7月30日某村委会向某公司做出承诺并出具承诺书,工程款延期一年支付,承诺到期后工程款仍未支付,2022年10月25日某村委会向某公司再次做出承诺并出具承诺书工程款再延期一年支付。后经某公司多次向某村委会催要工程款,某村委会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某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具体诉请如前所述。
某村委会称,认可某公司陈述的合同内容、工程实施完成情况以及所述承诺书的事实,村委会出具的两份承诺书均未涉及利息的问题,同意给付某公司所述的工程款、质保金,但利息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2日,发包人(甲方)某村委会与承包人(乙方)某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某村敬老院外锅炉房至小区25#楼室外管线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平谷区某镇某村;工程规模:φ150约387m,采暖管线φ350-φ500约695m;二、承包内容1.将C区1#、2#采暖管线与锅炉房接通达到供暖要求。2.路面恢复C25砼路面,20公分厚,铺设φ10@200单层双向钢筋。3.按甲方要求的施工图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4.各种管材的壁厚、保温厚度及各种管件、井盖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各种材料进场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按国家施工规范进行工程打压试验,管道冲洗、调试等工作。5.管线埋深及预留接口、节门、管井、由甲方现场确定;6.施工中原有道路所产生的垃圾、余土由乙方负责处理。三、承包方式本工程一次性包死,不出现任何洽商。四、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此工程一次性包死2400000元。(贰拾万圆整)竣工后付90%,余下10%作为保证金。五、合同工期合同工程:45天,开工日期:2018年7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8月25日……六、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施工验收标准为准,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工。十、村业主监理费按两人每月10000元从乙方工程款中收取(从协议签订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十一、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及国家《工程质量保修条例》执行……”案涉工程如期完工后,某村委会未向某公司给付工程款,故某公司诉至本院,具体诉请如前。
庭审中,某公司提交2020年7月30日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北京某公司2018年承建某村热力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本应结清全部本工程的工程款,但受疫情和某村封账影响,未能及时结清账款。经双方协商,本工程款结清时间往后延期一年内结清账款。”该承诺书落款处盖有某村委会印章及***签字,并注明“付款从即日起”。提交2022年10月28日的《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北京某公司2018年承建某村热力管线工程,按照有关规定本应结清全部工程的工程款,但受疫情和某村封账影响,未能及时结清账款。经双方协商,本工程款结清时间往后延期一年内结清账款。”该承诺书落款处盖有某村委会印章。某公司主张上述两份《承诺书》涉及的工程款包含本案工程,《承诺书》并未提及利息问题,只是为了证明其向某村委会要过钱,其仍按照协议约定主张利息。某村委会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认可《承诺书》确未提及利息的问题,利息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合同》及两份《承诺书》,能够证明某公司承包了某村委会发包的热力管线工程,合同中约定涉案工程的工程款240万元(含10%的质保金),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按期竣工,且某村委会已接收涉案工程并使用至今,某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但某村委会并未出具验收材料,某村委会未提出异议,双方均未就涉案工程是否验收、何时验收提交证据,故涉案工程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双方并未明确涉案工程何时转移交付,故本院认定《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即2018年8月25日为竣工日期。双方并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某公司应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返还质保金。现涉案工程竣工至今5年之久,某村委会亦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公司返还质保金。关于利息的计算时间,某村委会作出的《承诺书》系其单方承诺,某公司未在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双方亦认可《承诺书》未提及利息问题,故涉案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时间仍应依《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双方明确约定“竣工后付90%,余下10%作为保证金”,某公司主张216万元工程款的利息自竣工之次日计算至2024年8月25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关于24万元质保金的利息起止时间,某公司主张自竣工后两年的次日即2020年8月26日计算至2024年8月25日,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每年按照4.35%的利率计算利息,对超出法定标准部分,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调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某公司给付工程款24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以216万元止以2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以2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北京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某村民委员会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