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37542号
申请人: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亚市政公司)与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京亚市政公司以被申请人顺天通公司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交了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金额为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及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京亚市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