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6644号
原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农惠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善大街5号院1号楼1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农惠民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