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2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间华北石油天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曙光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84088142B。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被告: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33127H。
法定代表人:李国志。
被告:苑国栋,男,成年,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李彦民,男,成年,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吴翠玲(又名吴佳),女,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原告***诉被告河间华北石油天成燃气有限公司、北京京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苑国栋、李彦民、吴翠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