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1257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2025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