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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1257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2025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减半收取17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