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5058号
原告:孙某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5月27日,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