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升建筑工程部

北京旭日升建筑工程部与北京超薪创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14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旭日升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李各庄村北侧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超薪创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西府村临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旭日升建筑工程部(以下简称旭日升工程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超薪创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旭日升工程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超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日升工程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超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6月18日、2020年8月11日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是一个错误的认定。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和口头协议,就沽源县顺富源田园综合体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由超薪公司设计。双方实际订立了三份不同内容的协议,分别是工程设计合同、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此工程由超薪公司提供设计、结构材料、技术指导。首先,该工程系属超薪公司设计,再加工,再组织施工技术服务合同,这一点从合同第二条可以显示,双方约定设计深化周期为7天。同时,超薪公司将设计图纸发送至我单位。因此双方的合作关系首先是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该关系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明。其次,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乙方承诺结构保证使用年限为70年,在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由超薪公司承担。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正在施工的房屋坍塌,该事实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明。再次,双方存在口头的技术服务合同,为此超薪公司委派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旭日升工程部为此还向超薪公司委派的技术人员支付技术服务费。双方存在的这种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明。2.原审法院认定该项目于2020面11月中旬加工完成是一个错误的认定。该工程系属超薪公司设计,再加工,再组织施工技术服务合同,那么超薪公司就必须完成工程设计,再加工,再组织施工技术服务的工作,但是截止到现在,这些工作也没有完成。由于正在施工的房屋坍塌,致使该工程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完成竣工验收,由此给旭日升工程部带来巨大的损失,依据合同约定,超薪公司不仅不能索要合同款,还应当赔偿旭日升工程部各项损失。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六、八、四十四、六十、一百零七、一百一十四、一百五十九条,适用法律错误。联系本案,应该适用合同法第十、六十七条。 超薪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旭日升工程部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超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旭日升工程部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超薪公司剩余货款450000元;二、判令旭日升工程部向超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逾期贷款利率标准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违约金为49707元);三、判令旭日升工程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年利率3.7%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利息为23994.25元);以上金额合计:523701.25元;四、旭日升工程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8日,旭日升工程部(甲方)与超薪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旭日升工程部自超薪公司处订购轻钢龙骨、镀锌网膜、聚苯颗粒、外加剂。《销售合同》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订购内容及其合同金额”第2款“合同金额”:冷弯薄壁型每栋价格为39041元,网模每栋价格为12936元,聚苯颗粒每栋价格为20410元,聚苯颗粒外加剂每栋价格为4500元,以上材料合计为76887元,以上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为85344.57元;第二条“结算及付款”:甲方以三栋为批次委托乙方加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材料预付款,材料加工完成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0%,乙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第2项: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020年8月11日,旭日升工程部(甲方)与超薪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旭日升工程部自超薪公司处订购轻钢龙骨、镀锌网膜、(气钉、拉铆钉和射钉为辅料,含龙骨和网模价格里)聚苯颗粒、外加剂。《销售合同》约定内容如下:第一条“订购内容及其合同金额”第1款约定“四栋别墅连排”合计金额(含税)808690.50元,“三栋别墅连排”合计金额(含税)622691.69元;第二条“结算及付款”:甲方以三栋为一批次委托乙方深化设计组织加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材料预付款,设计深化周期为7天,材料加工为3天,材料加工完成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0%,乙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二款第2项: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超薪公司陈述:1.根据《销售合同》(2020年6月18日签订)共完成6栋,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货款;2.根据《销售合同》(2020年8月11日签订),完成“四栋别墅连排”1栋、“三栋别墅连排”2栋,双方口头变更了货款计算方式,未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3.双方未办理结算手续,实际按2513217.47元计算总货款,超薪公司已于2020年向旭日升工程部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4.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10月24日,旭日升工程部向超薪公司支付2063217.47元。旭日升工程部辩称双方未按合同金额履行,两份合同总货款为2063217.47元,均已支付完毕,超薪公司向旭日升工程部开具过发票但不确定发票金额。 超薪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主张超薪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旭日升工程部法定代表人催要货款未果。旭日升工程部辩称聊天记录中并未认可欠付货款。 超薪公司主张项目于2020年10月30日完工,故于2020年11月1日计算违约金。旭日升工程部认可于2020年11月中旬加工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合同于民法典施行前订立并履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旭日升工程部与超薪公司签订两份《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旭日升工程部辩称未欠付货款,一审法院认为结合超薪公司向旭日升工程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双方认可的已付货款金额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旭日升工程部尚欠超薪公司货款450000元未支付,旭日升工程部应向超薪公司支付货款450000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销售合同》第二条约定付款期限,旭日升工程部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就材料加工完成日期均未提交证据,旭日升工程部认可于2020年11月中旬完成,故一审法院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超薪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旭日升建筑工程部支付北京超薪创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四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北京旭日升建筑工程部支付北京超薪创艺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四十五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驳回北京超薪创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二十五元(北京超薪创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旭日升建筑工程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超薪创艺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旭日升工程部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年8月9日超薪公司出具的承诺书、2020年8月11日《销售合同》,证明超薪公司向旭日升工程部承诺质量标准,并保证结构使用70年,双方的关系不仅是买卖合同关系,还存在委托设计合同关系。2.现场照片,证明超薪公司负责设计及加工的产品存在问题,出现塌方情况。3.转账记录,证明该工程的结构由超薪公司负责施工质量,旭日升工程部向超薪公司派驻现场技术员***支付报酬。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工程的结构由超薪公司负责设计并负责施工质量,超薪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旭日升工程部法定代表人发送设计图纸。超薪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超薪公司不负责施工,案涉工程项目产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与超薪公司无关,超薪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符合质量要求,也得到了监理方的认可,所以才被使用和施工。证据2,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坍塌的房屋是整个施工项目的最后一栋,在此之前没有这样的安全事故,与超薪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本身没有关系,超薪公司不负责设计和施工,现有照片证明不足以证明超薪公司负责涉案施工工程工作。证据3,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该转账是付给了技术人员,没有给超薪公司,无法证明超薪公司建材的质量。证据4,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超薪公司已经委托了当地的设计单位张家口市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了设计。 超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施工现场图片,证明在建工程的支护仅仅用几根细木头随意支撑,旭日升工程部在施工过程中支护工程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才导致了房屋坍塌的施工问题。2.质量证明书,证明超薪公司向旭日升工程部提供的建筑材料货物符合质量要求,同时旭日升工程部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8月14日截图)中也可以显示出超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旭日升工程部一方发送了质量证明书的文件图片。3.沽源县顺富源田园综合体建设工程项目图纸,证明旭日升工程部委托了当地专业的设计单位张家口塞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设计,超薪公司不负责案涉工程的设计、施工。旭日升工程部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龙骨是承重结构,下面不需要支撑,照片里显示的管支撑的是大梁,不是精钢龙骨,超薪公司提供的照片与本案无关。证据2,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这两份材料与本案涉及的质量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证据3,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该工程是超薪公司设计的,超薪公司把设计好的图纸给旭日升工程部,旭日升工程部把图纸给设计公司,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超薪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旭日升工程部与超薪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旭日升工程部是否应当向超薪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于货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一审法院结合超薪公司向旭日升工程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双方认可的已付货款金额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旭日升工程部尚欠超薪公司货款450000元未支付,并无不当。超薪公司已完成交付标的物义务,旭日升工程部应依约向超薪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旭日升工程部上诉主张超薪公司为涉案工程提供设计、结构材料、技术指导,且因超薪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正在施工的房屋坍塌,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旭日升工程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旭日升工程部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北京旭日升建筑工程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