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琼0271民初5696号 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6064338H。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榆东线西侧洪李村村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920191。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通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85139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应付货款2985139元元为基数,按LPR标准的四倍,自2022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原告依约进行了供货义务,向被告提供了商品混凝土22837立方,产生货款共计11535139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8550000元,尚欠货款2985139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一致确认,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尚欠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货款2954925.5元,该款项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应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2024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954925.5元; 二、本案应收取的诉讼费17655.17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655.17元,由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并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予以支付,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将上述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发票(法院出具的发票)交付给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三、如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应付而未付的全部款项; 四、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主张,并于本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10.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655.17元,按上述协议内容约定负担。退还原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17655.1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