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23民初456号
原告:沈阳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州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州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