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3财保503号
申请人淄博垒豪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淄博市沂源县。
被申请人临沂市霖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地址沂水县。
申请人淄博垒豪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霖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6×××20)公司账户13.5万元,保全价值13.5万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6×××20)公司账户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3.5万元。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