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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经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150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