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91执10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姜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苏0891执10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