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总医院;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12098号 原告: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原告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