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8188号
原告:谢某,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于2026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