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与王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1605号
原告:彭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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